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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May

发改委接棒债市治理 企业债专项检查将启

发布日期:2013.05.24

       4月中旬引爆的债市稽查风暴余波,还在继续发酵。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发行,防患于未然,昨日,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通知,将对部分企业债发行项目进行全方位的专项检查,同时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将自查工作常态化。
  这意味着,本轮债市治理行动,已经彻底从二级市场蔓延到一级市场。此前,《第一财经日报》获悉,本周一,交易商协会召开会议,要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价格“无限接近”二级市场成交价,并将推动簿记建档发行的阳光化。
  “客观地说,在目前的债券市场上,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从发行环节到后续监管,都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家上市券商投行部董事总经理汪杰对本报称,此轮债市“打黑”更凸显了改革的迫切性,监管部门的治理行动将继续深入下去。
  检查不力将被停发
  5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将组织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的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
  通知指出,各申请发债企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接着由各省级发改委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最后,由发改委按比例进行抽查,将分区域、分券商、分产业领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对于自查、核查不实,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等情形,发改委发出了严厉警告:如果属于申请发债企业责任的,退回发债申请,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其发债申请资格;属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的,暂停受理该区域所属企业发债申请;属于中介机构责任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乃至取消机构从事企业债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对具体责任人员实行资格禁入。
  发改委有关人士指出,此举旨在切实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作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企业行为,提高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从核查范围来看,包括所有已提交发改委审核的“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的发债项目。
  11项检查内容
  在通知中,发改委列出了此次专项检查的11项内容,囊括了企业债发行申请过程中的几乎每一个环节。
  这些内容包括: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债券担保的有效性;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2013、2014年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其他非贷款融资情况;信用评级情况;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地方发改委是否独立等。
  在财务检查上,发改委延续了去年末出台的463号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精神,重点检查申请发债企业是否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注入资产的情况,是否有资产重组计划,以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
  另一个检查重点是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需提供资金往来单据等证明材料。今年3月底,发改委还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障房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目前并不少见的资金挪用问题。”一名评级机构人士告诉本报,尤其在中西部,大部分平台公司都谈不上公司治理,基本是政府的融资机器,它们很难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使用资金。
  与此同时,考虑到目前企业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的现实,发改委要求检查申请发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以及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关注其是否存在违规集资情况,以BT方式(建设-移交)对外合作、拖欠情况。
  “企业应说明在2年内拟进行上述方式融资的计划,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信托、理财、资产证券化等私募产品融资的,及时向我委报备。”通知称。
  鉴于我国评级业不够规范,发改委要求检查评级情况,防止虚增级别和以价定级。而为了打击地方官员权力寻租,还要求检查地方发改委有无限制券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本地区正常开展业务,以及有无直接或间接干预发行人遴选中介机构。
  自查将常态化
  通知规定,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详细编制并保存自查工作底稿,留存自查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在许多业内人士看来,这将给企业债发行项目增加不少成本。
  尽管如此,发改委明确提出,今后新报送的属于“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的发债申请,均须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情况逐项作出说明并上报,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自查工作将逐步常态化。
  “自查虽然会加大工作量,但有利于促进机构加强业务过程中的风控和合规。”汪杰认为,超日事件和尚德事件凸显了信用违约风险高企,发改委此举算是一次摸底,将促进各方未雨绸缪,做好应对准备。
  从去年末以来,发改委一直致力于改进企业债发行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去年10月底,发改委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提出审核企业发债申请时重视对企业征信记录的使用。在957号文当中,亦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发债申请优先审核。
  实际上,与此次债市稽查风暴一样,发改委的一系列举措,依然与审计署的努力紧密相关。去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汇报称,在国内评级市场上,一定程度存在评级机构通过虚高评级换取高收费或抢占市场份额的现象,审计抽查16家债券发行企业在信用评级及申请发债中所提供的资料,均不同程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今年年初发布的审计署2013年第1号公告披露,针对16家债券发行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发改委已经责成16家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加强发债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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